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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户政股办理户口有关秩序规定
【 字号 大 中 小】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4-10-31
一、办理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手续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被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原始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证据。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5、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6、对于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不予办理。
二、办理变更更正(姓名)手续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户口薄、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4、父母离婚、子女变更姓名的,须出具父母的离婚证和父母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书。
5、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6、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三、办理变更更正(民族)手续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本人的户口薄和身份证。
3、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4、不满18周岁的由父母确定;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决定;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的不再变更民族。
5、户口项目变更、更正表。
四、办理“非转农”户口手续
1、申请人写书面申请。
2、婚迁的须出具结婚证。
3、被申请人原籍户口证明。
4、迁入地村民小组、村委会、派出所同意接收证明20名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和村民签字。
5、原籍无固定工作证明或下岗证或待业证。
6、报县公安局审批。
7、原已经进行“农转非”的,因在城市无生活来源,又要求返回原籍农村的,不予办理。
五、办理“婚迁”户口手续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证明。
2、结婚证或离婚证。
3、迁入地村委会同意接受证明。
4、迁入地派出所同意接收证明。
5、被申请人原籍户口证明。
6、县公安局审批。
六、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1、省、市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
2、省市组织部门的任职命令。
3、垂直管理单位的调令或任职命令,子女婚迁的,须出具直系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
4、垂直管理单位调动的须出具调动人员工资表。
5、二人以上子女婚迁的、须出具二胎准生证或结扎证或免检证。
6、所迁人员原籍户口证明。 七、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入户
1、院校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的《婚迁证》
2、省毕业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
3、用人单位的接受证明。
八、暂住人口的登记与办理
1、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
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整户暂住的,须申领暂住户口簿。
未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口不申领暂住证。
2、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个体工商户雇用的暂住人口,由业主负责办理。
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办理;在宾馆、旅店内租房三十日以上,从事务工、经营等活动的人员,由本人申领暂住证。
外来成建制的务工单位、外地派驻的办事机构,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由单位负责办理。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由单位负责办理。
社会力量办学,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由单位负责办理。
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办理。
罪犯、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离监探亲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或本人持监狱、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返回时须申报注销。
其他暂住人口,由本人办理。
3、公安派出所对手续齐全的申领暂住证者,应当在当日内办理。
4、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
5、暂住证应根据暂住人的申请,确定暂住时间,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办理暂住登记变更手续。
6、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应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暂住证丢失,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手续。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由其亲友、房主或用工单位负责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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