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号 大 中 小】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4-10-31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研究全县社会治安状况,分析治安形势,指导、部署全县公安工作并提出政策。
(二)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侦查工作;协调处置危害国家安全、影响政治稳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重大案件、治安事件和骚乱。
(三)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指导并依法管理全县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害物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县出入境、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人民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大型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人员的安全保卫和警卫。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消防工作。负责全县公安消防、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的领导和指导。
(七)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公安机关机要、通信工作,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督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管理好看守所、治安拘留所。
(十)负责行政案件的裁定、诉讼工作和强制戒毒等有关工作。
(十一)研究掌握全县毒品、假币违法犯罪动态,组织、指导全县对毒品和假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三)负责乡镇和县直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党政机关、金融、水、电、气等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
(十四)加大经济侦查工作力度,负责侦查办理金融、财税等方面的经济犯罪案件。
(十五)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六)拟定全县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规划,负责全县公安队伍的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十七)指导并组织实施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安队伍督查工作;按规定全县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协助纪检、检查部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八)指导全县林业公安业务工作。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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