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号 大 中 小】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4-11-03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了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全县广泛深入开展,加强对全县文明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的评选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促进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是经群众认可和有关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是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评选范围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在当地或全行业走在前列,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象。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评选文明单位依据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位置,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断,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能够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引导全体员工“做文明人、办文明事”。履行社会职责,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开展扶贫帮困、以城带乡等结对共建活动,弘扬互助友爱精神。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宣传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扎实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办好道德讲堂。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组织开展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评选表彰及学习宣传活动,运用榜样力量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认真抓好诚信建设,恪守职业道德,扎实开展“负责任地做产品”、“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把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提升员工道德素养的有力抓手,组织员工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发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运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在传播文明、引领风尚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化生活丰富。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创先争优等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等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标,与周边环境和谐发展,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环保案件。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监督,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标准和办事程序规范公开,服务群众细致周到、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章 评选命名与表彰奖励
第五条 文明单位通过申报、推荐、考核、考试、批准、命名等程序产生。凡按照创建条件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申报参加评选文明单位。对于申报文明单位验收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予以提名。
第六条 文明单位实行“逐级升格”制。凡命名二年以上的县级文明单位,在巩固提高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县级文明单位标兵,县文明办根据单位的创建质量和全县统一规划后确定考核验收对象,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命名;凡命名二年以上的县级文明单位标兵,可申报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的验收按照省文明办的委托,由县文明办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文明办,省文明办提请省委、省政府审批命名。全国文明单位的创建按省文明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在享受荣誉的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国家级文明单位可按人均每月800元的奖金发放,省级文明单位可按人均每月600元的奖金(由省财政厅按年度预算解决)发放,县级文明单位标兵可按人均每月300元的标准发给奖金或物资奖励,县级文明单位可按人均每月200元标准发给奖金或物资奖励。文明单位奖励不得重复发放。各单位发放人员范围和标准在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单位向县文明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八条 文明系统的产生由系统的主管部门向同级文明委申报,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文明系统必须具有60%以上的所属单位被各级党委、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方可申报。
第九条 实行文明单位预申报制度,新一届文明单位命名之后,就开始预申报下一届的文明单位。每年申报工作的截止时间为5月30日前。
第四章 加强管理
第十条 加强文明单位的管理是巩固文明单位建设成果,提高文明单位水平的重要工作。县文明办对全县各级文明单位各项工作有直接进行检查、指导、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奖励或处分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抓好基层细胞建设、基础档案建设、基本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工作,搞好经常性的创建活动和自查自评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创建规划,巩固和提高创建水平。对于单位开展创建工作的情况,每月至少向县文明办报送一期以上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活动信息,便于县文明办及时了解各单位创建情况,总结推广经验。逾期半年不报送信息情况的,将视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不落实,年度复查工作时,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各级文明单位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和五年届满制。凡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都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查自评,于8月底前,向县文明办报送自查报告。在各级文明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每年由县文明办组织复查并发文通报复查结果。复查采取百分考核制,内容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听取创建工作汇报、群众评议、考试测验、查阅资料、查看奖励、实地考察。其中,年度复查结果分为优秀(91—100分)、良好(81—90.99分)、一般(71—80.99分)、较差(61—70.99分)、不合格(60.99分以下)五个层次。凡届满后未被重新命名的单位,不再享受同级文明单位待遇,被撤销的文明单位其牌匾和荣誉证书由当地文明办收回。
第十三条 奖惩办法:文明单位复查后,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
(一)年度复查和考评得分为良好等次(81-90.99分)、一般等次(71—80.99分),文明单位奖金依次递减一个级别;复查和考评为差等次(70.99分以下),停发当年奖金,予警告处理,停止享受文明单位待遇,待限期整改重新验收合格后恢复称号和待遇,整改无效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复查和考评为不合格等次(60.99分以下),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凡被警告或撤销的文明单位,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县文明委写出书面检查,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
1、领导班子成员中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判刑;单位干部职工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刑。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严重下滑;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制造或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3、有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员工受到依法处理或单位职工受到治安处罚。
4、行风评议差,群众满意率低,排名在后三名。
5、发生责任事故超过规定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指标。
凡发生上述问题的文明单位,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呈送县文明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情不报,否则,查出后,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6、创建工作滑坡、不符合文明单位创建条件的。
7、因违纪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故撤销的文明单位,其荣誉称号自然消失;合并、重组的文明单位,如其主体原有名称、体制不变,经考核合格可继续保持其文明单位荣誉。
第十四条 需对文明单位作出撤销、警告并限期整改和自然消失等处理意见的,由呈报机关负责对所发生的问题查明情况,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按原申报程序,报审批机关研究决定。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经过二年以上的创建并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评选文明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文明办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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