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号 大 中 小】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4-10-21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投资者,指在我县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新蔡籍在外从事生产经营人员返乡投资创业者。
第三条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在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内一次性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等)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投资3000万元以上、实际利用外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达216万元/亩以上。
(二)在集聚区内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
(三)县委常委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认定的其他新上项目。
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政府性投入项目不在本政策之列。
第四条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按集聚区规划优先安排竞标地段。
第五条 (一)落户集聚区内的工业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每亩8万元出让土地;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新蔡投资3000万元以上)至2亿元(不含2亿元)的项目,按每亩4万元的实际价格结算;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按每亩3万元的实际价格结算。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供地。
(二)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属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其地价实行“一事一议”,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供地。
第六条 凡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评审通过的工业项目,自企业开工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2年50%予以奖励。包括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第八条 为支持外经贸企业发展壮大,实际利用外资企业每完成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出口创汇企业根据实际完成的出口创汇额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适用于本政策的工业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墙改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办证只缴纳工本费;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其他有偿服务性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成本价缴纳。
第十条 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建筑密度不低于50%、容积率不低于1.0的新入驻企业自建多层工业厂房的,按第三层(不含高度超过8米的一层厂房)每平方米10元、第四层每平方米15元、第五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20元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按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的厂房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并在厂房投入生产使用后兑现。
第十一条 适用于本政策的项目,用水、用气按其性质类别实行同城同价,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符合产业政策的大项目实行优惠电价);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供全部资料后,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水、电、气、通信、电视等报装、报建手续。
第十二条 对落户集聚区且经评审通过的工业项目,由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企业围墙外的“四通一平”(水、电、路、通信、土地平整),需建设电力专线的,建设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实行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制度和两个“零接触”。凡在我县产业集聚区内投资的工业项目,县委、县政府将安排一名县级领导担任首席服务官,指派2-3名工作人员组成专职服务小组,全程代办各项报建手续(材料由企业提供)。企业与当地的群众不接触,企业与各行政部门不接触。对项目建设各项手续办理实行联审联批。
第十四条 本优惠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落户产业集聚区的项目由受益财政参照本办法执行,原新蔡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新蔡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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