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号 大 中 小】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4-10-31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宣传、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财务、综合业务、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实施金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监测与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县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二)用地审批与耕地保护股(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股)
承担报县政府审批和经县政府报省、市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参与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及建设用地事项的协调、服务、指导。
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业务政策的咨询工作;受理本部门各项业务报件申请的审查工作,协调所属单位完成前期报件准备工作;审核审批中心城区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与抵押工作;负责土地登记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归档和地籍档案室的管理工作;参与所属单位调查处理辖区土地权属争议工作。
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未利用土地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依据权限负责全县采矿登记和采矿权转让登记;依法调查处理重大采矿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受委托确认国冢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负责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管理全县地质资料汇交工作。
组织全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管理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过量开采;I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全县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土地利用与地籍规划管理股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工作。
拟定全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和权属管理的实施办法;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调查、监测及统计;调处跨乡(镇)及其他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全县地籍管理工作。
编制实施全县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科技发展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县资源调查评价、勘察、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县政府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承担全县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负责测绘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执行;负责全县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和使用,负责有关单位所需测绘成果的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依法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依法查处违法测绘行为。
(四)法规监察股
负责监督检查全县贯彻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全县土地规划、计划的落实和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源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行为的监督检查;拟订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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