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号 大 中 小】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5-05-18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住房制度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指导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住宅与房地产业行业管理的任务。负责审查报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并进行监督。
(四)承担房地产经纪、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的责任。指导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各类房屋(含构筑物)登记、产权产籍、房屋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房屋测绘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房屋(含构筑物)登记及房屋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的管理工作。
(六)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
(七)负责地籍测绘成果、地理信息和规划审批档案等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和数字化利用工作。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贯彻执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法规、规章,拟定工程建设、建筑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执行勘察设计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技术政策,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
(十)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十一)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城市建设(含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法规、政策,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燃气、热力等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二)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三)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执行建筑业技术政策。
(十四)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五)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和推广应用;组织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十六)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责任。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拟定建筑市场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七)拟定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监督实施全县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十八)对县城装饰装修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监察及行政处罚;对原地区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察及行政处罚。
贯彻执行《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城建监察规定》等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等方面的监察。依据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进行监察。实施城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住宅和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市场交易、商品房预(销)售等方面进行监察。实施城市绿化和城市园林方面的监察。依据《园林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城市绿化设施以及城市园林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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