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号 大 中 小】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5-05-12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战略规划。负责各项水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编制全县河流、蓄(滞)洪区的防洪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省市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2、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实施全县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县(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和水能资源的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指导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
3、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监测河流水库的水质水量。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水文工作。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
4、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河流、蓄(滞)洪区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区防洪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5、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6、编制、审查、申报全县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7、开展全县水利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8、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道、蓄(滞)洪区、滩地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9、负责防治水土流失。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10、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11、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全县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12、组织实施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13、负责移民工作。贯彻实施水利水电移民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生产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
14、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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