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号 大 中 小】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5-05-12
一、行政审批事项
(一)取水许可审批 | |
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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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申请人本人签字。原件审查后退还,复印件存档。) 2、取水许可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申请理由;(3)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4)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5)水源及取水地点;(6)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7)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3、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交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公证书; 4、申请人委托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和县水利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同意书》。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县水利局盖章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5、建设项目批准和核准文件(由发改委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6、建设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取水的,须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7、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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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自通过受理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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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水许可证核发 | |
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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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告。 |
承诺时限 | 自通过受理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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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水计划审批 | |
办理程序 | 1、大厅取号 2、窗口受理审核 3、实地勘察 4、核准发证 5、资料存档 |
申报材料 | 1、申请用水计划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申请用水计划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用水计划的,应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申请人本人签字)。 2、用水计划申请表。 |
承诺时限 | 自通过受理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政策依据 |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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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 | |
办理程序 | 1、大厅取号 2、窗口受理审核 3、实地勘察 4、核准发证 5、资料存档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申请理由;(3)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位置;(4)规划和建设项目规模;(5)拟取用的水资源种类、水源及取水地点、取水方式、用水量等;(6)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等)。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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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自通过受理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政策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第四条,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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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批 | |
办理程序 | 1、大厅取号 2、窗口受理审核 3、实地勘察 4、核准发证 5、资料存档 |
申报材料 |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申请理由;(3)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位置;(4)拟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主要成分、浓度、排放量、是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等。(5)(6)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7)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设计图纸。 4、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利部门的审批文件。 5、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
承诺时限 | 自通过受理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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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小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
办理程序 | 1、大厅取号 2、窗口受理审核 3、实地勘察 4、核准发证 5、资料存档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申请理由;(3)建设项目的位置;(4)项目建设规模等)。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申请人本人签字)。 3、建设项目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交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公证书。 4、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拟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图纸。 5、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书》。 |
承诺时限 | 自通过受理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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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初审 | |
办理程序 | 1、大厅取号 2、窗口受理审核 3、实地勘察 4、核准 5、上报审批机关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申请理由;(3)建设项目的位置;(4)项目建设规模等)。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申请人本人签字)。 3、建设项目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交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公证书。 4、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拟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图纸。 5、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书》。 |
承诺时限 | 自通过受理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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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
办理程序 | 1、大厅取号 2、窗口受理审核 3、实地勘察 4、批准 5、资料存档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申请理由;(3)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工程位置;(4)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工程规模等。 3、拟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工程设计图纸。 4、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及《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书》。 |
承诺时限 | 自通过受理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4】52号)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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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
办理程序 | 1、大厅取号 2、窗口受理审核 3、实地勘察 4、批准 5、资料存档 |
申报材料 |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申请理由;(3)拟建设蓄滞洪区避洪设施的位置;(4)拟建设蓄滞洪区避洪设施规模等。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拟建设蓄滞洪区避洪设施的设计图纸。 4、、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及《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书》。 |
承诺时限 | 自通过受理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第五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4】52号)。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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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办理程序 | 1、大厅取号 2、窗口受理审核 3、实地勘察 4、批准 5、资料存档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申请理由;(3)开发建设项目的位置;(4)开发建设项目规模等。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有申请人本人签字)。 3、申请人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图纸。 4、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承诺时限 | 自通过受理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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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水域滩涂养殖生产许可审批 | |
办理程序 | 1、大厅取号 2、窗口受理审核 3、实地勘察 4、批准 5、资料存档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申请理由;(3)申请养殖许可的水域、滩涂的基本情况,包括:具体位置,水域、滩涂的面积,水域、滩涂的所有制性质,水域、滩涂是否承担防洪排涝功能,申请人是否与水域、滩涂的管理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水域滩涂的管理使用权是否存在纠纷等。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单位公章或者申请人个人签名)。 3、申请人申请养殖许可的水域滩涂的平面图。 4、申请人申请养殖许可的水域滩涂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交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公证书。 5、申请人与水域、滩涂的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书。 6、申请人拟养殖品种、规模和养殖方式。 |
承诺时限 | 自通过受理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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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捕捞许可证审批 | |
办理程序 | 1、大厅取号 2、窗口受理审核 3、实地勘察 4、批准 5、资料存档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申请理由;(3)申请人拟从事捕捞水产的水域范围、捕捞作业方式、主要捕捞品种等。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申请人个人签名)。 3、申请人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承诺时限 | 自通过受理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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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事项
渔业船舶登记 | |
办理程序 | 1、大厅取号 2、窗口受理审核 3、实地勘察 4、批准 5、资料存档 |
申报材料 | (一)所有权登记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1、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 2、向登记机关交回下列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捕捞渔船还应交回捕捞许可证。 |
承诺时限 | 自通过受理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政策依据 |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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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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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收费事项
(一)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
收费标准 | 1、小型水库、湖泊、堰坝捕捞:每亩每年0.5-1公斤鲜鱼折款 2、天然水域捕捞:
3、国营或者集体养殖水面 : 每亩明年不超过1公斤鲜鱼折款(不交增殖费)。 4、批准捕捞保护种类用作养殖或者销售的:按年总产值的8%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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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 及文号 |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财预【2000】27号 豫政文【1992】108号 豫财综【2004】106号 财税【2014】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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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资源费 | |
收费标准 | 1、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 居民、工业 1.3元/立方米 行政、经营 2.2元/立方米 特种经营 2.9元/立方米 地温空调 0.08元/立方米 2、城市建成区内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取用地下水的 居民、工业 1.0元/立方米 行政、经营 1.2元/立方米 特种经营 2.0元/立方米 地温空调 0.08元/立方米 3、城市建成区以外取用地下水的 居民、工业 0.6元/立方米 行政、经营 0.8元/立方米 特种经营 1.5元/立方米 地温空调 0.08元/立方米 |
批准机关 及文号 |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豫政文【1992】108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09】779号,省政府令【2000】59号,豫财综【2003】59号,豫发改价管【2005】269号,豫发改价管【2005】1098号,豫财办综【2006】31号,豫财办综【2008】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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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土保持补偿费 | |
收费标准 |
4、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及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1.2元/平方米 |
批准机关 及文号 | 财预【2002】584号,豫财预外字【2000】33号,豫政【2008】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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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土流失防治费 | |
收费标准 |
2、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占地面积征收:1.5元/平方米 3、从事挖沙、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等生产建设活动的:按产值的1.5%征收 |
批准机关 及文号 | 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89号,豫财预外字【2000】33号,豫政【2008】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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