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号 大 中 小】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4-11-03
(一)组织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订全县统计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综合协调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和完善全县社会、经济、科技统计调查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和服务。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六)建立健全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全县统计数据库网络。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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