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号 大 中 小】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4-11-03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规范性文件;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和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县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方案、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 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县有关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新蔡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空气质量、水环境等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县所有安装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督检查,监督自动在线第三运营方对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负责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的采集,传输及汇总,及时上报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建议启动联动机制,参与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的调查处理,指导企业自动在线监测的安装和使用。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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