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号 大 中 小】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4-11-03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执行方法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二)研究制订全县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农业机械结构调整,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
(三)负责农业机械的试验、鉴定、技术监督和农机产品、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推广;组织农机化的试点、试验、示范及重点项目的论证、立项、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化科学普及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五)负责全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发放牌证及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发证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政策、标准的监督管理。
(六)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农业机械市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化生产化生产、农业机械抗灾救灾工作;规范、规划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市场。
(八)指导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工作,制订管理规范和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业机械修理网点资格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全县农业机械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系统信息网络建设。
(十)参与农业机械用油的供应、优惠政策的协调和市场监督工作,指导农业机械节油工作;研究提出农机补贴资金的分配意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农业机械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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