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号 大 中 小】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4-11-03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全县有关畜牧、兽医、兽药、饲料工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措施。
(二)制定全县畜牧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畜牧业基地、项目的审查(审定)、论证、申报、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畜牧、兽医、兽药、饲料行业的外事外经联络协调工作。
(四)负责全县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卫生检疫检验、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五)负责全县种畜禽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草饲料资源的开发及草场建设、保护和监理工作。
(六)组织拟定种畜禽、兽医、兽药、饲料的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七)研究制定全县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组织重大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和重大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县畜牧兽医科技推广队伍建设和基层畜牧兽医的宏观管理;工作畜牧业服务体系的建设管理;负责畜牧环保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联系本县相关专业学会、行业协会工作。
(八)负责全县畜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区域生产、信息工程、市场体系建设、生产化经营的研究、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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