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号 大 中 小】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5-05-18
人民检察院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二)接受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新蔡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负责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
(五)负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负责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九)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政策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一)负责检察技术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全县检察系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检察机关的检察宣传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十三)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十四)负责管理全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五)负责机关的党纪检查、政纪监察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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