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号 大 中 小】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4-11-04
(一)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和实施农村商品流通的政策和规定。
(二)组织、领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搞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引导、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活跃城乡商品流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
(三)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
(四)研究制订全县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
(五)按照政府授权,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工作。
(六)管理全县基层供销社、加强全县供销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供销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应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为农村提供信息、科技等服务。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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